不止“茶颜观色”!盘点9件不规范使用成语的商标案例
还有哪些不规范使用成语的商标?
近日,知产宝公众号推送了“茶颜观色”商标无效宣告案二审判决书(点击查看判决全文),引发业内热议。
该案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茶颜观色”与成语“察言观色”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容易将二者产生联系,亦即“茶颜观色”系对成语“察言观色”的不规范使用。如果诉争商标“茶颜观色”作为商标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对我国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还有哪些涉及不规范使用成语而陷入争议的商标呢?
小编也检索知产宝裁判文书数据库,整理出9起案件判决,简介如下,文末附判决获取方式。
案例目录
1、“糖糖正正”商标驳回复审案
2、“新花怒放”商标驳回复审案
3、"爱屋吉屋IWJW.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4、“灯峰造极升龙LIGHTSKY”商标驳回复审案
5、“簋簋府神宫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6、“鲜鉴之茗”商标驳回复审案
7、“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驳回复审案
8、“三生有信”商标驳回复审案
9、“大桔大利”商标无效宣告案
1
案例一
【案号】
(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44号
【本案商标】
第10235023号“糖糖正正”商标
【相关成语】
堂堂正正
【法院观点】
汉语成语“堂堂正正”具有形容品格正直、伟大的固定含义,系褒义词,我国相关公众对该成语的含义具有明确的认知。本案申请商标对上述成语的部分组成汉字进行了变化,但该变化并未产生明显区别于该成语固定含义的其他理解,也未对该成语进行贬损、歪曲的使用。申请商标的上述改变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对成语“堂堂正正”含义的其他理解,从而造成对该成语固定含义的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
案例二
【案号】
(2016)京行终1667号
【本案商标】
第14313616号“新花怒放”商标
【相关成语】
心花怒放
【法院观点】
申请商标“新花怒放”属于对成语“心花怒放”的不规范使用。虽风华秋实公司称申请商标标志源自公司的演出品牌,且字体设计独特,但相关公众仍会将申请商标标志与相应成语产生联系。此种对成语不规范使用的商标标志若大量广泛的使用,容易对我国的语言文字事业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因此,申请商标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3
案例三
【案号】
(2016)京73行初2194号
【本案商标】
第15012498号"爱屋吉屋IWJW.COM及图"商标
【相关成语】
爱屋及乌
【法院观点】
申请商标"爱屋吉屋"属于对成语"爱屋及乌"的不规范使用。虽原告称申请商标标志系原告将原成语中的"及"替换成"吉",相关公众能够理解这种改变是取吉祥吉利的美好含义,没有显著改变或歪曲、贬损原成语的含义,但相关公众仍会将申请商标标志与相应成语产生联系。此种对成语不规范使用的商标标志若大量广泛的使用,容易对我国的语言文字事业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因此,申请商标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4
案例四
【案号】
(2016)京73行初524号
【本案商标】
第14039200号“灯峰造极升龙LIGHTSKY”商标
【相关成语】
登峰造极
【法院观点】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灯峰造极”属于对成语“登峰造极”的不规范使用。虽然经过了音、形、义的一定改变,但本质上仍借助于原有成语的相关含义和知晓程度。该种对成语不规范的使用容易对我国传统语言文化的正确认识和理解产生消极作用,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不良影响,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被告作出被诉决定并无不当。
5
案例五
【案号】
(2016)京行终5293号
【本案商标】
第16051837号“簋簋府神宫及图”商标
【相关成语】
鬼斧神工
【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中包含的“簋府神宫”属于对成语“鬼斧神工”的不规范使用。虽光向纵横公司提交了其创设诉争商标的证据,且诉争商标除该不规范成语外还包含设计独特的图形部分,但相关公众仍会将诉争商标标志与相应成语产生联系。此种对成语不规范使用的商标标志若大量广泛使用,容易对我国的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
6
案例六
【案号】
(2017)京行终1781号
【本案商标】
第16536035号“鲜鉴之茗”商标
【相关成语】
先见之明
【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汉字“鲜鉴之茗”构成,社会公众会将其与成语“先见之明”产生联系。商标标志是一种商业符号,也是一种文化符号,尤其是由汉字构成或者以汉字作为主要识别部分的标志,除应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外,亦应具有促进我国文化建设发展的作用。诉争商标属于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的标志,此种对成语不规范使用的商标标志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具有不良影响。
8
案例八
【案号】
(2020)京73行初11555号
【本案商标】
第38222582号“三生有信”商标
【相关成语】
三生有幸
【法院观点】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三生有信”,其文字“三生有信”与成语“三生有幸”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属于对成语“三生有幸”的不规范使用。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对成语的认知,从而对我国教育、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影响。故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十
案例十
【案号】
(2021)京行终6345号
【本案商标】
第14722532号“大桔大利”商标
【相关成语】
大吉大利
【法院观点】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大桔大利”构成,与成语“大吉大利”在字形及发音上相近,诉争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相关公众将其与成语“大吉大利”产生联想。故诉争商标标志属于未规范使用成语的情形,易误导相关公众,从而对我国的文化教育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属于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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